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彭冀湘 律師
被   告  丙○○
            號
       丁○○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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