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秩字第71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7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
年7月8日南縣歸警社字第09400183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供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7月2日23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南縣歸仁鄉南區文化中心停車場。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查獲強力膠1條及吸食過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
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予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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