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5,796元,應繳
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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