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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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1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