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1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