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9號原告Gerbig,Juergen即 葛漢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ennessy,Sharon即 韓雪倫 、台北美國學校、Town,Winston即 湯竣鈞 、Stanton,William即 司徒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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