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家長代表會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 張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家長代表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而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件原告第一項、第二項聲明分屬確認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各以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上開二項聲明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另第三項聲明與第一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而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是不另合併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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