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蔡伴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張、麻將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441、5461號被告王蔡伴涉嫌賭博案件,被告雖據緩起訴處分,惟為警所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麻將1副及抽頭金新臺幣300元,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麻將1副及抽頭金新臺幣300元,係被告王蔡伴所有,並分別供其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而被告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441、5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書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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