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科汝
郭佳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科汝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郭佳蓉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被告2人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於犯罪事實欄末行補充關於「並扣得仿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之耳環1副及包裝盒等。」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科汝、郭佳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陳科汝、郭佳蓉自民國99年10月25日前之某日某時起在網路上向香港某賣家訂購販入仿冒物品至100年1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又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損及國家國際形象,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前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紙在卷可按,兼衡被告2人(其中陳科汝仍在學)犯罪目的、手段、期間長短、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所得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此偵審之教訓後,應能所警愓,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審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對公益之危害程度,認除上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科予被告2人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2人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2人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及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2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8條、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1副│││定號第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含包裝紙盒、│││之耳環│包裝盒、包裝布││││袋、包裝塑膠袋││││各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