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告 唐春松 被告 唐方 金菊 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