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9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第3091號、第3696號、第6243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宣告之多數沒收銷燬及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
一、劉誠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943號、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為各該犯行。嗣先後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分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劉誠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及用剩之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六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10
6年5月5日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被告皆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即於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後,隨向警坦供有各該次施用毒品之事,警待徵得同意始為之採尿送驗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年1月29日桃警分刑字第1070004021號函附之員警職務報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可參,嗣復受本院之裁判,此部分悉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減刑之要件,爰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之前,已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之執行,復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有如前述,詎猶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仍存毒癮,未經澈戒盡滌,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心健康之舉,並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程度甚低,是對類此質屬「自傷」之作為施予合宜之懲處藉示行徑之非價兼畀與隔絕毒品之適當期間俾收戒除之效即可,復其事後自首部分犯行且始終坦認全盤犯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入所羈押前被告係以「木工」為業,此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之陳明,家境則屬「勉持」至「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份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此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查現行刑法雖將沒收之定位自「從刑」更迭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與「主刑」已不具附從性而有不可割裂之關係,但亦屬應滿足構成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明與犯罪事實連結之情形俾彰顯所由來之依據,是就個別沒收(含追徵)仍循往例於與之相關犯罪事實所構成之罪名、刑罰後併予宣告。其次,有關行為人管領、支配之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可否沒收之前提要件,不論現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抑或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3項,咸定為「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是以用語既無分殊,則據此文義所為之解釋自應相同,進言之,即猶若既有之見解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必要,均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查獲經過」欄所示時、地為警查扣案之驗餘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0.36公克,驗餘毛重0.3573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內殘存之海洛因(使用2ml甲醇洗下針筒內殘留鑑驗)各為第一、二級毒品,復為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各相關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剩餘物,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且各與所附著之包裝袋及注射針筒難以離殆盡,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對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各相關罪名諭知之主刑後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甚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之106年3月
5日晚間10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供附表編號一所示之106年3月3日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並屬被告所有等事實,亦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承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對其所犯是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諭知之主刑後宣告沒收。又前述之物既皆經扣案暨依其物理屬性、功能係普遍而非獨特且具不可替代性遂須留存,因之,殊無所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自毋庸依同條第4項贅知「追徵其價額」之必要,末此敘明。
(四)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銷燬及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
1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與犯罪方式│查獲經過│所犯法條│主文│├──┼────────────┼─────────┼────────┼──────────────┤│一│於106年3月3日晚間10時│嗣同年月5日晚間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劉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許,在桃園市○○區○○路│時45分許,在桃園市│第10條第2項。│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6│一段1183號6樓之2居處內○○○區○○街○○巷4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號友人 林倢甫 (涉犯││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度│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毒品罪嫌,檢察官另││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原毛││審│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辦理)住處為警查││重零點叁陸公克,驗餘毛重零點││訴│1次。│獲,當場並扣得其施││叁伍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字││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第││命1包(含包裝袋1││││1841││個,原毛重0.36公克││││號││,驗餘毛重0.3573公││││︶││克)及其所有供本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復經警為為之採││││││尿送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1.證人林倢甫於警詢時之證述。│││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原毛重0.36公克,驗餘毛重0.3573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106年5月5日晚間11時許│嗣翌(6)日凌晨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劉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在上址居處內,以將第一│時30分許,在桃園市│第10條第1項。│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級毒品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區○○路○○○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摻水稀釋後再注射身體之│口,因另案通緝為警│││││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緝獲,隨自承有左列│││││因1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始查悉該情。後││││││警復徵得同意為之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嗎├────────┼──────────────┤││間隔10至20分鐘後,亦在同│啡、可待因、甲基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劉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址居處內,另以將甲基安非│非他命陽性反應,方│第10條第2項。│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又查知 左揭 施用海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因之舉。│││││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年1月29日桃警分刑字第1070004021號函附員警之職務報告。││├────────────┬─────────┬────────┬──────────────┤││106年5月19日晚間9時許│嗣是日晚間10時許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劉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在桃園市○○區○○路某│警盤查,因未攜帶證│第10條第1項。│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網咖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件,遂帶警前往桃園││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內摻水稀│市○○區○○路125││扣案殘存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釋後再注射身體之方式,施│巷5號4樓友人 邱郁 ││(使用2ML甲醇洗下針筒內殘留│││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民租屋處拿取證件,││鑑驗)沒收銷燬之。││││惟迨當晚10時45分許││││││甫步入該屋內,即為││││││警在桌上發現並扣得││││││其所有而供本件施用││││││海洛因所用且殘存是││││││類毒品之注射針筒1││││││支(使用2ML甲醇洗││││││下針筒內殘留鑑驗)││││││,始查悉左列施用海││││││洛因之事,後經警將││││││之帶回採集尿液,送││││││驗結果亦確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證據:│││1.證人 邱郁民 於警詢時之證述。│││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扣案殘存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使用2ML甲醇洗下針筒內殘留鑑驗)。│├──┼────────────┬─────────┬────────┬──────────────┤│二│106年8月11日晚間7時30│迨翌(12)日晚間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劉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分許,在上址居處內,以將│時許,在桃園市中壢│第10條第1項。│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0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區○○路與遠東路交││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針筒內摻水稀釋後再注射身│岔路口遇警盤查而為││││度│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警發現其係毒品列管││││審│海洛因1次。│人口並因另案通緝中││││訴├────────────┤,乃將之緝捕且帶返├────────┼──────────────┤│字│間隔10至20分鐘後,亦在同│所後,隨自承有左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劉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第│址居處內,另以將甲基安非│施用各類毒品之事,│第10條第2項。│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1969│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始查悉上情,嗣警復││,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徵得同意為之採尿,││││︶│基安非他命1次。│送驗結果亦確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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