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1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林友婷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1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林友婷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