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小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上字第175號上訴人 張可欣 被上訴人 黃沛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