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陳至杰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麻敏萱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2日所為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甚明。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