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8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8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鴻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9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黎鴻德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犯行破壞家庭和諧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