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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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0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豪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8年10
月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56328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8年9月4日清晨6時35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星聚點KTV)。
⑶行為:張家豪對前來處理之員警咆哮「你看三小啦(台語
)!你給我看什麼!」,又徒手推員警,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錄音譯文對照表及現場照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