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寧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相對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叁佰伍拾伍元││├─────────────┼───────────┼────────┤│三、本件程序費用(郵資)│壹佰叁拾陸元││├─────────────┼───────────┼────────┤│總計│叁萬叁仟玖佰貳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