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吳怡臻 聲請人 王勤豪 聲請人 詹芳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富萬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補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立借款契約書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