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劉英 被告 羅瑞萍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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