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刑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埔刑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金松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暨其包裝袋(驗後淨重貳點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金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埔刑簡字第10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31日執行完畢。
詎不知悔改,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3月31日出監後之95年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3000元,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後,自行分裝為2包而持有之。嗣於96年11月20日15時30分許,經警在南投縣○里鎮○○路○○○號黃金松居住之「凌凌檳榔攤」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後淨重合計2.51公克),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金松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又被告於96年11月20日15時30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里鎮○○路○○○號其居住之「凌凌檳榔攤」查獲,當場扣得菸草3包等情,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1幀在卷可憑;又扣案疑似大麻之菸草3包,經檢驗結果,其中送驗編號1號、3號之2包,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後淨重共2.51公克);另送驗編號2號之1包,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偵二卷第41頁),足認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實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次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毒品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均論為一罪,不得割裂。本案被告就本案大麻之持有,自95年3月31日出監後之95年間某日起至96年11月20日15時30分許本案查獲時止,繼續持有上開大麻2包之行為,既屬跨連新舊刑法之一個繼續行為,因其行為終了時點係在新刑法施行後,即應適用現行刑法,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埔刑簡字第10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5年3月31日執行完畢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為高級中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違犯本案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之時間逾1年;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多,及其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就持有本案大麻之犯罪時間,係自95年3月31日出監後之95年間某日起至96年11月20日本案查獲時止,非屬96年4月24日以前之犯罪,應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並此敘明。
(二)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後淨重2.51公克),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業如前述,其包裝袋顯均留有毒品之殘渣,而與其上殘留之毒品,衡情均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應將之同視為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楊國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綺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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