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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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聲請人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廷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 藍光毅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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