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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