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埔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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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埔簡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岱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岱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吳岱蓁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毒聲字第10號裁定於103年3月10日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同年4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㈡詎吳岱蓁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
釋放後之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2月25日10時20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南投縣○○鎮○○路○○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吳岱蓁另案遭通緝,為警於同年12月25日9時1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與梅子路口查獲,並經警於同日10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㈢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岱蓁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5年1月22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
1份(參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吳岱蓁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再犯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後並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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