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仲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仲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