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崇恩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北市○○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6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