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鄭儀
被告 呂秀雲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訴字第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
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鄭儀
被告 呂秀雲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訴字第4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
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