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