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
丁○○
2弄19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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