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佩臻 即 喬富 當鋪相對人即債務人戴日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