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96年7月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9年6月13日22時50分許,在其前位於桃園縣○○鄉○○街○○○號3樓之14居處飲酒後,步行前往桃園縣○○鄉○○路○段○○○號之銀河系網咖店,欲尋找其長子即該網咖店店長甲○○,途中於福壽街旁拾得長刀1把,後因尋訪甲○○不遇,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該長刀砸毀該網咖店編號13、16、19號臺電腦螢幕、編號6、7號沙發及大門玻璃,致使該電腦螢幕、沙發及大門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嗣警據報前往現場,於同日22時55分許,循線在桃園縣○○鄉○○路○段○○○號查獲。案經告訴人甲○○提出告訴,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三、經查,被告乙○○所涉上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99年8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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