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02號原告 簡琳潔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芙恩苾麗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賢 訴訟代理人 王涓如
簡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後段中關於記載「按月於十日(自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應更正為「按月於十日(自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