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04號上訴人 楊永茂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力生 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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