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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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293號債權人 呂智銘 債務人 簡鉦哲 桃園市○○區○○路○○○巷○○弄○○○號5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鉦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請求之系爭10筆本票票款,聲請自「發票日」起算利息,惟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請具狀《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到期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二、然票號584056號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本票,請予撤回,或如欲依借款關係而為請求,請更正請求利率為法定年息5%,並釋明該筆款項有無約定清償日或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並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查票號LG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非債務人簡鉦哲,係安力冠工程有限公司,請撤回聲請或更正表明該部分債權請求之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並補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債務人非同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