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0號上訴人戊○○
乙○○丁○○
樓之2丙○○甲000000
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李惠蘭 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上訴人乙○○、 李惠蓮 、丙○○、 李健榕 上訴利益價額各為新臺幣183,333元,應繳裁判費各為新臺幣2,98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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