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易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介機企業有限公司
12號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介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機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97,5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6,525元。
㈡提出曾依兩造簽立之「金屬粉末射出成形技術移轉合約書」
第10條第2點約定先行於台北進行仲裁後不成立之資料。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