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雷雯華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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