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來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偵字第14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來成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來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