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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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9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豐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所為刑事判決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欄第1頁第25行至第26行關於「薛豐議所有之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戶(帳號0291XXXX684206,詳卷)」之記載,均更正為「薛豐議所有之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戶(帳號0291XXXX68420『0』,詳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頁第25行至第26行關於「薛豐議所有之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戶(帳號0291XXXX684206,詳卷)」之記載,顯然有誤(見警卷第12頁匯款單),均更正為「薛豐議所有之台新銀行永福分行帳戶(帳號0000XXXX68420『0』,詳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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