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一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金海
  複 代理人  陳榮輝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龔雯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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