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被   告 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訴訟代理人  陳仁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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