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茂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茂順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