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4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澤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6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澤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為警攔查之時間為「19時50分許」、為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為「20時09分許」。
(二)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劉澤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有不該;惟本件幸未發生實害,並斟酌被告前無因刑案科刑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3頁)、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5毫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臨時工、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偵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6511號被告劉澤容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澤容於民國103年10月8日18時許起至同日19時2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加水半杯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9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2段與河南路口時,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有酒味,經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澤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劉澤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穎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