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月娥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