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1號
調解筆錄原告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吉 訴訟代理人 謝佳宏 被告 簡昱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1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0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佳宏被告簡昱昌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佳宏被告簡昱昌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10
4年8月份起每月15日前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彰化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戶名: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佳宏被告簡昱昌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