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