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八德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孟邦 代理人 何秀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八德行企業│合作金庫商│102年1月31日│95,000元│CU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東新│││││││司│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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