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裕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裕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裕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09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046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
62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於民國108年3月3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260號),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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