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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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銘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判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4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2、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吳銘修110年9月22日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自應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1年2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行為均係施用毒品之犯行,犯罪情節相近,行為時間密集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31日間108年9月6日108年9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1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4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40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確定日期109年3月9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69號編號2、3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