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43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洪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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