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ALADSAPPRAWIT(泰國籍,中文譯名:張巴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ALADSAPPRAWIT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全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公共危險罪│有期徒刑6│108年4月23日│本院108年度│108年8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月,如易科││交易字第227││察署108年度執││││罰金,以新││號判決││字第3188號││││臺幣1千元││││││││折算1日│││││├─┼──────┼─────┼───────┼──────┼───────┼───────┤│2│公共危險罪│有期徒刑6│108年8月18日│本院108年度│109年3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檢││││月,如易科││苗交簡字第10││察署109年度執││││罰金,以新││89號判決││字第717號││││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