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伯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0885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警員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23時25分許,在苗栗縣○○市○○路○○○號前方道路處查獲被告徐伯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依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3月10日依法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85公克),是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
察勒戒,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後,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下稱臺中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9年3月10日釋放出所,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96、1397、1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中戒治所109年3月6日中戒所衛字第1091000083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通知、苗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96、13
97、139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佐。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885公克),經鑑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查(108年度毒偵字第40
7號卷第56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全

更多裁判書